昆明讨债公司提议债权人可以通过设立抵押,使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财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其债务的担保
作者:管理员 来源:本站原创 发布:2017年2月15日 修改:2017年2月15日 所属分类:讨债知识 访问统计:836
昆明讨债公司提议债权人可以通过设立抵押,使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财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其债务的担保,一亘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,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,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。抵押是最有效或最可靠的债的担保方式,其在实践中被广泛采用,甚至可称为“万全之策”。定金是指在订立经济合同时,双方当事人基于约定或规定,由一方当事人先行给付对方当事人一定数盆的货币金额,以担保合同的履行。昆明讨债公司根据(民法通则)第八十九条第三项规定:“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。债务人履行债务后,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。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,无权要求返还定金。”由此可见,如给付定金的一方系债务人,且又不履行债务的,定金即归债权人所有。这时,定金的处罚性,可转变为补偿性,也即债权人通过依法占有债务人预先支付的定金,间接地使债权得到部分清偿,这可相应减少债权人的损失,即便当债务人无力履行合同或履行债务的情况下,也可确保债权人实现部分债权。